|
|
| 读者评论:共有4条评论,
查看全部新闻评论
贴吧 |
| |
| · | 佳工网友 魏先生
(Email)
于2008-3-7 9:02:00评论说:
|
| 如下文章存在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终审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是无罪推定。你们在侦查阶段,怎么能在报纸上明确说人家盗窃了技术秘密?你们这不是侵犯名誉权?
第二,侵权标的是法院判决的,法院根据证据可能判定侵权损害是100万或者1000万。法院还没有审查,你们公安怎么能大言不惭在报纸上说侵权100多万元?
第三,科技部的鉴定是什么鉴定?你们懂不懂?他们是拿举报人的材料和公安侦查的材料作对比,看是否等同。科技部曾经比对A、B使用的技术?简直开玩笑。科技部从来不做这个工作。想想看,由于工作需要,A从B处拿走了一些图纸和通讯录,但是A没有使用这些东西。A到底使用了什么技术和资料,科技部拿不到。科技部仅仅根据公安和检察院交来的资料作对比。科技部的对比不是侵权对比,而是等同对比;是技术对比,不是法律对比。科技部的结论对是否侵权仅有参考作用。是否侵权,需要法院对比科技部认定为等同的技术与A使用的技术。A使用的技术没有进入侦查和检察程序。在侦查阶段,你们公安怎么可以拿着科技部的东西说科技部已经认定侵权?这个诬陷可是很严重的。
第四,保密
侦查阶段,公安要对侦查获得的数据、资料和结论保密。案件还没有在法院审理,你们就在媒体公开散发犯罪嫌疑人侵权、犯罪的结论和证据,这不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吗?
大族激光:偷走技术 另起炉灶
南京4男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起诉
1名销售主管,3名技术骨干,4人凑在一起一合计,决定甩了老东家另起炉灶。殊不知,偷人家的技术造自己的产品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学成技术起异心
吴某、汤某、叶某曾都是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技术骨干。2000年初,该公司从德国独家引进一套大型激光器制造技术及工艺方法,为此,公司选派这3人赴德国公费学习。公司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让3人分别学习机械、电、气3方面的专业技术,因为万一日后有其中一人离开,也不至于影响全盘生产和研发。同时,公司还与3人签订了保密协议,且规定在之后几年内不得在同行内工作。
学成归来,3人也意气风发了一段日子,对引进的技术进行了一轮轮的改良和攻关。公司的产品激光器既能切割大型钢板,又能在显微镜下切割操作,在市场上用途相当广,利润不菲。2002年的一天,3人与公司的销售主管王某一起喝酒,大家都在埋怨公司的待遇不好,推杯换盏一吐心中的怨气。就在这时,王某突然提议,凭借他所掌握的销售网络和3位兄弟手上的技术,他们不如重开一个公司,给自己打工。席间在座的都是三四十岁的男人,大家都觉得应该在事业上大干一番了,纷纷表示赞同。
新公司“蒸蒸日上”
按照计划,2003年4月,王某第一个辞职,4人共同出资50万成立了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王某出任总经理,其余3个副总经理的位子分别留给了吴某、汤某和叶某。随后的几个月内,另3人也相继辞职。当年7月,他们的产品上市,其产品与原先所在的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非常接近,只是在 局部做了一些改造,关键技术还是来自老东家。而王某手中又有客户,加之价格低,产品销售顺畅,公司业绩一路走高,16个月后,就赢利800万元。
2004年12月,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看好这一技术,与王某他们进行谈判,最终敲定由王某等人提供技术,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通过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成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不久,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给王某4人每人200万元,作为制造工艺的技术转让费。
偷挖墙角被起诉
日子不长,王某他们原先所在的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就发现了问题,市场的份额流失了不少,企业效益大受影响。通过调查暗访,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异军突起的对手,竟然市王、吴、汤、叶4人搞起的公司,一时间叫苦不迭,他们再也没料到,从前一心一意培养的人才,如今却来反攻倒算。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他们向警方报案。
警方专程从北京科技部的几位专家进行鉴定,结果认定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引进的大型激光器,在制造技术及工艺方法中,有9个方面包含非公知技术信息,而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与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技术设计、装配及调试技术进行比对后,在7个方面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从而证实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了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造成了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警方调查中发现,王某等人的电脑中,有大量从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拷贝来的技术资料,此外,警方还搜出了大量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
目前,王某等4人因涉嫌商业秘密罪被浦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电话:010-62057234)
|
| · | 佳工网友 魏衍亮
(Email)
于2008-3-7 8:49:00评论说:
|
| 你们这个案件判决了吗?你们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技术吗?想想看,A在B处工作过,A从B处拿走了通讯录1、2、3,拿走了技术图纸4、5、6,但是,从A的客户名单看,A真正使用的通讯录是7、8、9,真正使用的图纸是X、Y、Z,那么我倒要问你们了,A犯罪了吗?
你们公安局不晓得,A使用的技术是从德国测绘的,如果侵权是,侵犯德国的知识产权,怎么侵犯你东方的知识产权?东方做的产品是P,通快做的是Q,怎么会有侵权的问题。你们公安做的对比仅仅是举报材料和搜查到的材料,没有比对A、B使用的不同知识产权。你们公安这么作知识产权案件,问题很大,会导致很多冤假错案。
通快是亚洲最大的二氧化碳激光器生产企业,你们这么折腾,对南京好吗?对国家好吗?对激发技术人员的创业热情好吗?
而且,东方有美国资本背景,你们这个外资企业诬陷人家侵权,还在这里大喊大叫。
案件应当拿到其他地区审理,查清楚了,国家还可能追究你们诬告的责任呢!公安和检察院这么作案子,也不对,怎么能不对比A、B各自使用的技术?怎么不看看指控的技术是否被A使用呢?
另外,我看到东方和通快好像合并了,你们美国企业就是这么扩张的?搞一个案件,就把中国创业企业消灭了?我对这个案件的理解就是,A独立测绘了德国的激光器,没有抄袭东方的技术。东方的激光器如果好,人家大族激光(亚洲最大的激光器企业,中国本土企业,不是美国企业)怎么不看好你东方的技术,不收购你们的技术和产品?如果你们的技术好,人家通快怎么不抄袭你们的技术,反而测绘更先进的德国激光器?
请东方激光的人员赶快答复我。(电话:010-62057234)
|
| · | 佳工网友 zheyi
(Email)
于2006-10-31 15:04:00评论说:
|
| 主题:大族激光:偷走技术 另起炉灶
作者:ccadrf发表日期:2006-08-16 23:06:52 [表状]
大族激光:偷走技术 另起炉灶
南京4男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起诉
1名销售主管,3名技术骨干,4人凑在一起一合计,决定甩了老东家另起炉灶。殊不知,偷人家的技术造自己的产品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学成技术起异心
吴某、汤某、叶某曾都是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技术骨干。2000年初,该公司从德国独家引进一套大型激光器制造技术及工艺方法,为此,公司选派这3人赴德国公费学习。公司出于方方面面的考虑,让3人分别学习机械、电、气3方面的专业技术,因为万一日后有其中一人离开,也不至于影响全盘生产和研发。同时,公司还与3人签订了保密协议,且规定在之后几年内不得在同行内工作。
学成归来,3人也意气风发了一段日子,对引进的技术进行了一轮轮的改良和攻关。公司的产品激光器既能切割大型钢板,又能在显微镜下切割操作,在市场上用途相当广,利润不菲。2002年的一天,3人与公司的销售主管王某一起喝酒,大家都在埋怨公司的待遇不好,推杯换盏一吐心中的怨气。就在这时,王某突然提议,凭借他所掌握的销售网络和3位兄弟手上的技术,他们不如重开一个公司,给自己打工。席间在座的都是三四十岁的男人,大家都觉得应该在事业上大干一番了,纷纷表示赞同。
新公司“蒸蒸日上”
按照计划,2003年4月,王某第一个辞职,4人共同出资50万成立了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王某出任总经理,其余3个副总经理的位子分别留给了吴某、汤某和叶某。随后的几个月内,另3人也相继辞职。当年7月,他们的产品上市,其产品与原先所在的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非常接近,只是在 局部做了一些改造,关键技术还是来自老东家。而王某手中又有客户,加之价格低,产品销售顺畅,公司业绩一路走高,16个月后,就赢利800万元。
2004年12月,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看好这一技术,与王某他们进行谈判,最终敲定由王某等人提供技术,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200万元,通过变更股东和注册资本,成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不久,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给王某4人每人200万元,作为制造工艺的技术转让费。
偷挖墙角被起诉
日子不长,王某他们原先所在的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就发现了问题,市场的份额流失了不少,企业效益大受影响。通过调查暗访,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发现,市场上异军突起的对手,竟然市王、吴、汤、叶4人搞起的公司,一时间叫苦不迭,他们再也没料到,从前一心一意培养的人才,如今却来反攻倒算。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他们向警方报案。
警方专程从北京科技部的几位专家进行鉴定,结果认定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引进的大型激光器,在制造技术及工艺方法中,有9个方面包含非公知技术信息,而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产品与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技术设计、装配及调试技术进行比对后,在7个方面存在相同或基本相同,从而证实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了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造成了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警方调查中发现,王某等人的电脑中,有大量从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拷贝来的技术资料,此外,警方还搜出了大量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的设计图纸。
目前,王某等4人因涉嫌商业秘密罪被浦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摘自《江苏法制报》2006年8月4日 第3版
|
| · | 佳工网友 GCD
(Email)
于2006-10-28 13:07:00评论说:
|
| "国内企业急需加强激光专利部署"一文中提到的南京通快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激光器生产技术完全是从南京东方激光有限公司窍取过来的,南京通快公司的创始人原来均为南京东方公司的员工,在他们辞职离开东方公司之前就已经成立了通快公司,他们利用在东方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东方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生产销售,严重破坏了江苏省及南京市良好的投资环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此事已引起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通快公司的4名创始人由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已于2005年12月份被南京公安机关逮捕,该案现已由南京公安机关侦办完毕,最近很快就会由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向南京法院提起公诉。关于该案的具体案情,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已于2006年7月18日对外公开发布,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也已向全世界公布,国务院知识产权保护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中国江苏网站、南京日报等国内权威媒体都对本案进行了公开报道,所以说本文中提到的南京通快公司的有关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多处内容失实,请该文作者尽快给予更改!南京东方公司保留对本文作者不实报到的追究权力,务必请该文章作者引起重视,尽快更正!
|